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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不得抵扣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发表于 2020-08-13 浏览:
文章导读: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等。只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才存在“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必须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鄂。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方法十堰代理记账公司洲津财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方法:

  一、直接转出法。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可以确定进项税额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如果所购进货物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需要直接全部转出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即为当初已认证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二、实际成本法。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物资于年终发放给职工,所购买物资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购买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进行认证。在认证之后再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比如某生产企业将生产经营用的外购白糖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外购的白糖在购买的当期已认证并抵扣,后期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职工福利时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则进行抵扣是按照用于职工福利当期白糖的实际成本10万元与9%的税率计算应转出进项税为0.9万元。

  应当注意的是,购进货物、劳务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转出还应当包括购进货物、劳务相应承担的交通运输服务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以上述为例,假设当期运输白糖发生运费的实际成本为1000元,相应还应当转出运费进项税额1000×9%=90元。

  三、成本比例法。成本比例法适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由于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也包括工资成本以及制造费用等,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而应根据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比例情况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外购货物占在产品、产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3:2019年3月某服装厂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仓库被盗,共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0000元,当月总的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价值为300000元,则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实际成本=80000×(300000÷420000)=57143(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1743×13%=6726.59(元)

  四、收入占比法。收入占比法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运用收入比例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需注意4点:一是“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销售额,不包括与“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简易计税项目;二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但又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三是免税项目销售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按照收入比例法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五是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例4:A公司2019年7月共有两个项目,其中项目一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4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用于项目一和项目二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已知6月份项目一取得收入400万元,项目二取得收入600万元。(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项目一的7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项目二的7月不含税收入=600÷(1+9%)=550.46(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3%×388.35÷(388.35+550.46)=21.51(万元)。

  五、建设规模占比法。建设规模法只适用房地产企业。对房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按照“建设规模”占比进行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而此处的“建设规模”是建筑面积,

  例5:某房产公司开发A、B两个楼盘,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楼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7月发生广告费10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假设该广告费无法区分专门针对哪个楼盘。A楼盘已符合交房条件,当月确认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B楼盘尚处于预售阶段,当月预售房款为2000万元。两个楼盘建设规模分别为2万和4万平方米,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6×2÷(2+4)]。

  六、还原计算法。还原计算法适用于外购的免税农产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的进项税转出。由于外购免税农产品是在“含税”状态下(即“含税”支付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当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即分离出进项税额和不含税成本;而当不含税成本(不含税支付额)下的免税农产品及运费改变用途及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额时,则必须先将不含税支付额还原成含税支付额,然后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9%)×9%

  例6: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91%=91计入账面成本、100×9%=9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9万元。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91,则不能直接用91×9%做转出,也不能按照91/(1+9%)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9%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91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决: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9%)=账面成本91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91/(1-9%)=100(万元),然后100×9%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9万元,即为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应进项税转出时,也应当按照10%的扣除率还原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七、平销返利换算法。平销返利换算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4〕136号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7:某商场2019年1月份从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 000元,增值税为2700元;2019年3月份,该商场从粮油加工厂取得返还资金10900元,则该商场3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0900÷(1+9%)×9%=900(元)

  八、净值计算法。净值法主要适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以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例8: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019年5月1日购进复印机一台,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五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19年12月,该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复印机被盗,该非正常损失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得进项抵扣,应于发生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净值=10000-(10000÷5÷12×6)=9000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000×13%=1170元

  应当注意: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转出还应当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相应承担的交通运输服务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费属于直接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在计算该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时,还应当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2、购买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转出仅限于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货物(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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